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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则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的消防安全责任 ——小区消防
案情简介
案号:(2017)津0112民初3130号
原告:北京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某分公司
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2014年5月15日至2016年9月15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4683.57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请,原告诉请2014年5月15日至2016年9月15日的拖欠物业费问题,早已超过诉讼时效。物业公司没有正确履行应该承担的义务,存在不作为,致使业主和本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消防方面该公司没有履行应有义务,自业主入住开始消防设施等没有正常使用,一直是故障状态;物业随意侵占消防通道,没有与业主协商私自在小区出入口设置障碍物,在消防通道上私设车位对外出租,私占地锁,在小区发生的火灾事故都给业主造成重大损失
 
法院审理
原、被告之间签有《某某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均应受该合同约束。被告作为小区的业主,接受了原告的物业服务,应当缴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物业公司作为保障小区安全、清洁和维护小区秩序的服务公司,也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提供优质服务。原告起诉时间为2017年3月28日,且在庭审中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说明在2015年3月27日前有过向被告主张权利或是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因此2014年5月15日至2015年3月27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已超过诉讼时效,对于原告该期间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2015年3月28日至2016年9月15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一、被告韩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某分公司自2015年3月28日至2016年9月15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二、驳回原告北京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某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韩某承担。
 
明则点评
关于本案涉及诉讼时效问题,可以参看往期明则说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仅对小区公共区域的基础设施和安全秩序负责,如果因为业主个人原因导致失火的,物业无需承担责任,但在发生火灾时,物业应当协助做好工作业主常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向物业公司主张权利,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同样,因火灾导致的财产损失也非业主欠缴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正当理由。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中,在小区发生火灾时,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不完备,或无消防设施;物业公司疏于对公共区域的安全维护;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堵塞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未及时发现险情或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物业公司均需要担责。
消防管理是物业公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多种因素共同构成社区潜在的火灾危险,小区物业应当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一)日常管理: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配置灭火器材,定期组织检查维修、保养,做好统计工作,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将维修、保养的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单位分级管理的规定报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无阻。
(二)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及内设各部门、各岗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培训,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三)预防措施: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开展日常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员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督促、指导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4月2日,杭州中院通报,林生斌已经与绿城物业服务集团达成调解协议,绿城物业服务集团已经全面履行协议确定的内容,杭州中院经过审查准许林生斌撤诉。自此,杭州保姆纵火案,以林先生的和解暂时告一段落。两年过去,如今隔着江岸仍然能够看到林先生被烧毁的房屋,仍然警醒着世人。消防无小事,物业公司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扮演的角色至关重要。